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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食品添加剂发展问题及对策

来源:开云官网    发布时间:2024-02-17 02:18:58

近年来,危害人们健康和生命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频频发生,而这些事件大多与食品添加剂紧密关联。超量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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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危害人们健康和生命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频频发生,而这些事件大多与食品添加剂紧密关联。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使用化学添加剂替代食品添加剂等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给食品安全带来诸多负面影响。因此完善有关政策和法律,加强食品添加剂的安全管理体系,加大企业监督管理力度,建立完整危险评估体系,开发新型食品添加剂已刻不容缓。

  目前,中国食品添加剂总产值占国际贸易额的15%左右,许多品种在国际市场上占有主体地位和影响,具有广阔的发展前途,2010年总产值达到25000亿元,年均增长率约为8%左右,国内食品添加剂总需求量达到480万吨。但随着近几年来的快速的提升,我国食品添加剂产业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2008年发生震惊全国的“三鹿奶粉”事件,以及之前的苏丹红、吊白块、孔雀绿等食品安全事件让人们对食品添加剂产生极大的恐慌,三聚氰胺、苏丹红、吊白块等并非食品添加剂,而是化学添加剂。近期,又有关于禁用面粉增白剂的大量报道,又将食品添加剂推到了风头浪尖,引发了新一轮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大讨论。

  根据我国最新的《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添加剂是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我国按食品添加剂的基本功能分类,可将食品添加剂分为酸度调节剂、着色剂、乳化剂、防腐剂、甜味剂、抗氧化剂等22 大类。随着食品添加剂产业的加快速度进行发展,目前全球开发的食品添加剂种类已达14000多种,其中可直接用的约有4000种左右,常用的品种近700种。

  和欧盟比较,我国在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则、使用范围、规定内容、添加剂的最大使用量及残留量等方面都有差别。例如,欧盟规定必须对食品添加剂进行持续的监测和评估,对有几率存在危害的食品添加剂及其衍生物一定要进行适当的毒理学测试和评价,而我国则没有作出此类规定。概括来说,我国食品添加剂在使用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超范围使用的品种主要是合成色素、防腐剂和甜味剂等品种。如肉制品中的苯甲酸防腐剂、合成色素,乳制品中的山梨酸防腐剂、二氧化钛白色素,葡萄酒中的合成色素、甜蜜素、炒货中的石蜡、矿物油。

  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超量使用的品种主要是面粉改良剂、防腐剂、甜味剂。如面粉中的过氧化苯甲酰、溴酸钾,蜜饯类产品中的甜味剂、防腐剂、色素,乳饮料中的甜味剂、防腐剂,冷饮、果冻中的甜蜜素,酱菜中的苯甲酸。

  滥用非食品加工化学添加剂。如苏丹红1号用于辣椒及其制品;牛奶中加入三聚氰胺;皮革下脚料生产动物明胶、动物蛋白添加到婴儿奶粉作为增稠剂;NaOH甲醛溶液浸泡蛙腿、海参及其他水产品等。

  使用质量规格不符合规定标准的食品添加剂。如甜蜜素是我国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但并不是所有名称叫做甜蜜素的物质都可当作食品添加剂使用,而只有达到《食品添加剂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甜蜜素)》要求的甜蜜素,才可当作食品添加剂用于食品生产中。

  违反食品添加剂的标识规定,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在实际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的生产经营过程中一些生产者无视法律和法规的要求,不正确地或者不真实地标识食品添加剂,一些商家为吸引消费者,将其食品定为“纯天然食品”,绝不添加食品添加剂等虚假宣传,均是误导和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加强食品添加剂使用的监督管理,非食品添加剂是指已被证实不能用于食品中,而却能大大的提升食品某一功能的物质,这些物质大都属于某一工业所用添加剂。非法使用非食用化学物质、不正当使用食品添加剂给人们的健康带来极大的威胁,加强对这些非法行为的管理迫在眉睫。政府应逐步建立上下一致,责权分明的食品安全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体系,把责任明确到部门、到岗位、到人员,对因非法使用非食品添加剂和不正当使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导致食品安全事件发生的部门和个人,严厉追究责任。

  完善食品添加剂监管的法律和法规和标准体系,完善的食品添加剂监管法律和标准体系有利于食品添加剂的安全生产、合理经营、正确使用。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并于2009年6月1日开始实施。新的《食品安全法》较之前的《食品卫生法》更能适应当前的新形势,新特点,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使用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食品添加剂的监督管理,《食品安全法》确立了分段监管的体制,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分工,进一步规范了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和管理。

  加大对食品添加剂企业自身的监督管理力度 ,食品安全关乎国家与人民,当然也离不开食品企业本身。加大对食品添加剂企业自身的监督管理力度,有利于从源头上制止假冒伪劣等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从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2010年6月1日,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食品添加剂生产的管理规定《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实施。《规定》对企业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专门用了一个章节来规定“生产者质量义务”,具体包括:生产者应当对出厂销售的食品添加剂进行出厂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生产者应当建立原材料采购、生产的全部过程控制、产品出厂检验以及售后服务等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作好生产管理记录;食品添加剂包装应当采用安全、无毒的材料,并保证食品添加剂不被污染;生产者应当对生产管理情况,重点是食品添加剂质量安全控制情况做自查等。另外,《规定》还明确要求,如果生产的食品添加剂存在安全风险隐患,生产者应当依法实施召回。

  加强食品添加剂相关科学知识的普及和宣传,花了钱的人食品添加剂的了解不足给很多不法公司能够带来了制假售假的机会,市场上很多产品声称不含食品添加剂都是对消费的人的误导,加深了人们对食品添加剂的恐惧感。有些媒体对食品添加剂的不准确、不正确报道同样是对人们的一种误导。这些都是由于对食品添加剂相关科学知识缺少必要的宣传和普及。

  建立健全食品添加剂危险评估体系,为了能够更好的保证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不会给消费的人带来健康危害,在食品添加剂的管理中,世界各国普遍采用了由危险性评估、危险性管理和危险性信息交流三个部分所组成的危险性分析技术。在危险性分析的三个组成部分中,危险性评估是一个以科学为依据的过程,主要由危害识别、危害特征描述、暴露评估和危险性特征描述四个步骤组成。

  食品添加剂的发展影响着食品产业的发展,除了功能性食品添加剂的迅速崛起之外,复合食品添加剂也是近年来食品添加剂产业高质量发展的亮点。通过食品添加剂的复合,可以大幅度改善食品添加剂的性能,拓展应用限制范围,提高品质和效果,方便添加和使用,降低用量和成本,减少副作用,不仅大幅度的降低了超量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风险,而且降低了因使用者具备的知识不够而造成的安全风险。复合食品添加剂产业的发展,已经引起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和业内人士的格外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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