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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饼增加吉士粉超市赔十倍

来源:开云官网    发布时间:2024-02-20 07:35:22

2014年中秋节前,李某花692.4元购买了某超市出售的广式月饼(莲蓉蛋黄味、椒盐味、水蜜桃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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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中秋节前,李某花692.4元购买了某超市出售的广式月饼(莲蓉蛋黄味、椒盐味、水蜜桃味、百果味、玫瑰细沙味)。谁知,食用后经朋友奉告和查询网络后发现上述月饼中增加了食物增加剂吉士粉,而国家答应运用的单一种类食物增加剂中并没有吉士粉。

  按照《预包装食物标签公例》规则,食物增加剂应当标明其通用称号。李某找商家理论未果,只得申述到法院维权,要求某超市交还购物款692.4元、并十倍补偿6924元,承当工商信息查询费50元、交通和文印费200元。

  对此,超市方辩称,其仅仅是没有及时有效地发现这批月饼增加了吉士粉及外包装没有阐明,而不是明知产品不契合相关规则而进行出售,超市是在收到相应的处分书后才知道的,并且第一时间对有关产品作了下架处理。因而,超市不应当承当十倍补偿相应的职责,恳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

  近来,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当庭判令超市方返还李某购物款692.4元、补偿其人民币6924元,并承当案子受理费50元;因李某未提交交通和文印费200元等依据,不予支撑,驳回了李某的该项诉讼恳求。

  该案承办法官胡金泉庭后指出,超市出售的涉案月饼包装上未标明其食物增加剂通用称号,违反了食物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预包装食物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所运用的食物增加剂在国家规范中的通用称号”之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物药品纠纷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则》第十五条规则:出产不契合安全规范的食物或出售明知不契合安全规范的食物,顾客除要求补偿相应的丢失外,向出产者、出售者建议付出价款十倍补偿或按照法律规则的其他规则要求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本案中,李某要求超市返还购物款692.4元、并十倍补偿6924元的诉讼恳求契合法律规则,所以依法予以支撑。

  “原告查询费50元是其维权中实践开销,应予补偿;其建议的交通费和文印费,因未提交依据,不予支撑。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则,作出了支撑原告诉讼恳求的判定。”胡金泉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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